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,遵守防控规定人人有责。文法学部近期整理了媒体报道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典型案例,提醒广大教职工引以为戒,认真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,坚持生命至上、健康至上,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!
案例一: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人员的工作
2022年2月27日,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、张某、任某某受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安排,在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。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车经过此检查点时,不配合检查,拒绝登记个人信息,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,进而暴力殴打工作人员。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殴打,致使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住院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、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,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。二被告人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某、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,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、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【提醒】拒绝配合测量体温、出示核酸检测报告、扫描场所码、检疫、强制隔离、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,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,或妨害公务罪,或故意伤害罪,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。
案例二: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
2022年3月21日,河北三河市张某某、李某、王某某、乔某某等15名人员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,给疫情防控造成隐患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三河市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。
【提醒】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,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,涉嫌违反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,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、采样、技术分析和检验,可能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涉嫌构成犯罪的,将依照《刑法》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案例三:违反规定外出参加聚集活动
2022年4月1日,哈尔滨延寿县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,疫情防控期间,辖区内两处场所有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集打麻将,民警将组织者及参与者等17人带回派出所,在查明违法事实后,依法对3名组织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,给予14名参与者行政罚款处罚。
【提醒】疫情防控期间,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、餐饮、娱乐等聚集活动,经劝阻无效的,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刑法》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;确诊病人、病原携带者,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,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案例四: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隔离观察
2022年5月11日,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胡某某,从外省返平,未履行报备流程,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,其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新华公安分局依法对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。
【提醒】健康码为黄码、红码的人员,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,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刑法》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
案例五:隐瞒疫区行程及发热情况
2020年1月,周某出现鼻塞症状,前往省外疫区某诊所就诊。次日和朋友参加公司年会。后与周某共同参加公司年会的张某出现发热症状被隔离治疗,后被确诊。周某驾车与其家人返回居住地后,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民警向周某了解其返晋前行程与接触人员时,周某未全面如实告知,并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与亲戚聚会,前往超市、医院等地。2月初周某确诊被隔离收治,与其密切接触的16人被隔离观察。法院依法认定周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(有悔罪表现)。
【提醒】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(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)、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,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
案例六:编造或散步虚假疫情信息
2022年5月16日,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网民方某在网上发布“前锋区有人感染成阳性”的不实言论。5月17日,前锋区网民唐某在网上散布“一公交车司机受到感染”的谣言。前锋区公安分局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分别对违法行为人方某、唐某予以行政处罚。
【提醒】疫情防控期间,编造虚假疫情信息,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,涉嫌违反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,将处以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。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情节较轻的,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刑法》,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。
当前,全国和北京疫情防控形势严峻。请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,坚决克服麻痹思想、厌战情绪、侥幸心理、松劲心态,时刻紧绷疫情防控思想之弦,为学生树立榜样,以实际行动维护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文法学部党委
2022年5月23日